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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拟订我市审计监督的地方性规章,制定审计业务规范和工作制度。

  二、向市政府、省审计厅报告或向市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法规的建议。

  三、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
  2、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决算及预算外资金;
  3、市本级各部门、事业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绩效情况;
  4、市属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状况;
  5、市属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经营企业集团和国有企业资产、负债和损益;
  6、市属国有资产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境外企业中的国有资产部分的盈亏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7、市国家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真实、合法、效益;
  8、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
  9、市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受市政府委托由社会团体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和其他社会公共资金;
  10、接受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审计国家、省驻晋城单位和中央、省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以及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赠款项目和项目执行单位的财务收支;
  11、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市审计局进行的其他审计事项。

  四、向市政府提交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五、组织实施对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情况的行业审计、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

  六、组织实施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七、依法受理被审计单位的复议申请。

  八、指导和监督全市内部审计工作;监督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业务质量。

  九、对区县政府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协助对区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管理及其负责人的任免。

  十、承办市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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